行政院核定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規範修正案

財經   11/20/2018   559

(本報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通過「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增訂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時,無論是否仍向原保險公司投保,皆得按日數比例退還保費;以及增訂汽車達全損或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選擇以全損現金賠償或全損修復賠償,提供消費者更完善之保障。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分別於98年及100年公告,為配合相關法規規範現況及考量汽車保險實務運作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修正草案,行政院審查後,於本(107)年11月15日核定,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時,得按日數比例退還保費:實務上被保險人於淘汰舊車購置新車時,往往會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舊車之保險,為利被保險人,增訂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時,無論是否仍向原保險公司投保,皆得按日數比例退還保費。(汽車保險共同條款§6)
 
二、增訂領有普通駕駛執照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等違法情形為不保事項: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等情形,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汽車保險共同條款§9)
 
三、增訂自用汽車保險費將依被保險人之賠款紀錄予以調整:為使被保險人明瞭賠款紀錄之計算原則,增訂保險費將依被保險人之賠款紀錄予以擬定或調整。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前一保險契約年度之賠款紀錄為計算,車體損失保險依前三年之賠款紀錄調整之。(第三人責任保險§4、車體損失保險§3)
 
四、增訂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承保時,依下列原則負賠償責任:
 
1.傷害責任: (實際應賠付金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得申請給付之金額) x 本保險保險金額 /(本保險保險金額 + 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2.財損責任: 實際應賠付金額x 本保險保險金額 /(本保險保險金額 + 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3.其他保險為社會保險者,超過該保險賠付部分或該保險不為賠付部分。(第三人責任保險§12)
 
五、增訂汽車達全損或推定全損可選擇以全損現金賠償或全損修復賠償:配合理賠實務需求,增訂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達全損或推定全損狀況時,被保險人可擇一選擇以全損現金賠償或全損修復賠償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車體損失保險甲、乙式§12、車體損失保險丙式§11、竊盜損失保險§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