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租賃契約規範有新措施!

財經   9/26/2018   558

(本報訊)
 
有鑒於預防及避免再有類似先前賞櫻團翻車事故之發生,交通部特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第8點及第11點(以下簡稱本應記載事項)規定,加強要求並提醒遊覽車客運業者與乘客,在租賃使用遊覽車時,應以行車安全為優先,避免駕駛員趕行程、疲勞駕駛或要求遊覽車行駛不當路段或停靠不當地點等情事發生。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  出發時點、行程路線與休息地點應載明,且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以提升行車安全及駕駛員權益之保障:(第7點)
 
(一)  出發時點:業者應依承租人告知之報到及出車時間,於雙方協議之合法地點等候乘客上車。
 
(二)  行程路線: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禁行路段;且路線如有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特別注意路段者,業者應告知承租人。
 
(三)  簽約時,應將行程、路線、休息地點載明;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之。又行程如經雙方同意變更時,亦不得違反相關工作及駕駛時間法令規定。
 
二、  業者應於出車前提供車輛安全資訊:(第8點)
 
(一)  業者應於出車前確使所有乘客知悉該款式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等資訊。
 
(二)  業者所屬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
 
(三)  業者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遊覽車檢查紀錄表填列資料後,交由承租人或其授權之人核對及收執。
 
(四)  行程中如遇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駕駛員及乘客應配合。
 
三、  強調駕駛員服務工時應符合勞動基準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第11點)
 
本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本院消保處)表示,「早早出門,晚晚回家,填滿整天駕駛員工時與車輛行車時限」是常見的租賃型態,對租賃雙方雖可達到表面上的最高CP值,然而卻是最危險的租賃行為;還有,承租人(含乘客)對於「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與使用」、「行駛路段是否屬於禁行或應特別注意者」、「能否停靠不准臨停之地點」等資訊揭露不足;加以「客運業者/駕駛員/乘客於行程中,不諒解主管機關之稽查行為」新聞,亦偶有所聞等等,均是本次本應記載事項修正之最大原因。
 
同時,本院消保處亦表示,本應記載事項業經本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完成本院之核定程序,待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實施;由於「車輛安全」與「駕駛員工時之保障」乃是遊覽車租賃使用時,最應守護之二大準則,期盼租賃雙方能切實遵守本契約規範,共創一個安全無虞的快樂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