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租賃 要把握5分鐘檢查時間!

財經   1/29/2018   588

(本報訊)
 
國人以自行車代步通勤,不僅具有環保及健身效果外,加上目前全台各地規劃鋪設的自行車車道,亦已逐步完成,因此以自行車為主之旅遊風潮,也已成為風潮。為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特別提醒消費者,為避免因租用有障礙之自行車輛,造成身體傷害,倘若您(自行車租賃的承租人或其使用人),於取車後的5分鐘內,請務必自行檢查,如發現有異狀,可依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將自行車歸還原租賃場站,自行車出租人不得向您收取租用費用。
 
然而行政院消保處最近(107年1月2日)檢視現行部分有樁式與無樁式自行車租賃業者於網站揭露之租借資訊後發現,雖然各業者於其租借資訊中均有載明取車5分鐘內發現車輛有異者可歸還業者。但是,對於「是否需通知客服人員,始得不予計費」,卻有不同的規定;例如:U-bike及O-bike記載歸還後,該次租借不予計費;然而在C-bike、T-bike及V-bike,卻呈現「應通知客服人員者,該次租借不計費用」、「即刻通知客服人員專線返還收費」之記載內容,如此,似有需先通知後,方可退還已繳租金之疑慮,凡此請消費者應特別注意。
 
此外,市面上各自行車租賃業者對於前開障礙車輛之處理,除請承租人(使用人)將車輛歸還於原租賃場站外,行政院消保處也觀察發現業者約有下列三種不同的處理方式,敘述如下,由於事涉行車安全,也請各承租人在租賃自行車時,應謹慎注意:
 
(一)  請承租人(使用人)將障礙車輛座椅反轉:此作法有利於新承租人於租賃現場即時知悉車況,不會將之再作為租借對象;同時,也有助於業者維護人員在巡邏場站時,可以清楚掌握現場車況,進行相關修護事宜。
 
(二)  請承租人(使用人)將障礙車輛訊息通知客服人員:業者得藉由此種方式,掌握其車輛狀況,但障礙之訊息,有可能無法於現場或租借APP網頁中呈現。因此,對新承租人而言,將有可能造成消費者因無法即時獲知車輛的狀況,從而發生所租用之車輛可能為障礙車輛、無車可再租或因騎乘障礙車輛致生身體傷害的情形。
 
(三)  未請承租人(使用人)將障礙車輛資訊傳達給業者:倘業者無法由自身的經營管理系統上即時獲知障礙車輛之訊息時,除無法期待業者能於現場或於租借APP網頁中呈現最新車況外,對新承租人而言,不僅有可能造成前(二)所述之情形外,也會影響承租人(使用人)對於業者掌控車況能力之信心。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亦提醒自行車租賃業者,提供充分正確的騎乘資訊與安全無虞的車輛,係業者應盡之首要義務,建議各業者對於障礙車輛的資訊可於網頁中即時揭露,亦可加強對於障礙車輛的現場標示、管理與維護,因為讓消費者騎得安全,才是避免消費糾紛的最高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