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議會提自治條例禁日核災食品台中販售 中市府:與中央既定政策一致,樂觀其成

社會   12/27/2016   881

(本報訊)
 
中央研擬日本非福島地區食品輸台政策後,台中市政府率先啟動「日本食品輸台稽查專案」,管制源頭端,更加強查緝市場及網路網購,避免遭輻射汙染食品在台中販售。此外,台中市議會也提案修正「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禁止核災五縣食品在台中販售,並應以中文標示都道府縣的產地名。市府表示,議會版本與日前中央宣示政策方向一致,市府樂觀其成,市長林佳龍也已多次強調,沒有人希望吃到不安全的食品,議會建議將之納入自治條例,共同為市民食安把關。
 
衛生局表示,目前政府仍全面禁止日本福島等5縣受核災影響地區的食品進口,台中市議會通過的「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包括以中文標示都道府縣名等內容,都與日前衛福部宣示的政策方向一致,市府對此樂見其成。議會通過後,市府將依程序陳報行政院。
 
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近日通過「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增訂台中市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遭受輻射汙染的食品,台中市食品業者販售日本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標示製造原產地的都、道、府、縣名,以及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生產製造的食品不得於台中市販賣等條款,違反者得視違規情形依食安法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行政院長林全曾表示,「沒有健全的查核管理機制,就沒有開放的問題」;衛福部食藥署除提醒各食品輸入商自主清查產品生產產地外,若有疑似來自日本核災5縣生產製造的食品,應立即預防性下架並通報當地衛生局,儘速提具日本產地證明文件,於未釐清產品符合食安法規定前均需自主下架暫停販賣,維護國人健康。
 
衛生局長徐永年表示,議會通過這次自治條例修正案後,市府將依程序陳報行政院;又市府以民眾食安為優先考量,食品業者若違反食安法第22條食品標示,或第30條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申報其產品資訊等,皆可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經查獲竄改原產地標示,可依食安法第28條標示不實規定,同法第45條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之罰鍰。倘案情情節嚴重則將移送檢調偵辦。台中市衛生局網站也設有「日本食品管理專區」(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lp.asp?CtNode=23266&CtUnit=11479&BaseDSD=7&mp=108010  ),歡迎查詢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