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銷貨物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經   10/19/2016   789

(本報訊)
 
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及第3項規定,於銷售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商行與乙商行簽訂代理銷售合約,合約書內容記載乙商行須依甲商行所規定之價格,接受消費者訂貨後,轉向甲商行訂貨,而甲商行須配合乙商行指定之日期,將貨品送至乙商行指定之地點,且乙商行必須負責代收貨款,如發生呆帳導致貨款無法收回,乙商行應負全責,另代銷佣金,則於每月月底依合約所訂價格抽成。此例甲商行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商行,並於發票上註明「委託代銷」字樣,再由乙商行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並於發票上註明「受託代銷」字樣,勿由甲商行直接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另於每月月底結算代銷佣金時,由乙商行開立統一發票佣金收入給甲商行。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 委託或受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又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