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他人名義買賣股票分散股利所得應補稅處罰

財經   10/6/2016   805

(本報訊)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他人的帳戶買賣股票,分散個人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補稅處罰。
 
國稅局轄內甲君97至102年投資異常,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為A公司之經理,年所得約200萬元,惟投資異動金額卻高達2億餘元,經向甲君往來證券商及交易往來銀行查證後,發現甲君出售名下股票之款項大都以現金方式提領或匯往多家營利事業,經再追查後,發現現金提領人不是甲君而是A公司之會計或出納,且這些往來營利事業平時與A公司或負責人乙君均有生意上往來,甲君才坦承是老闆乙君借用其本人戶頭買賣A公司股票,由於2人綜合所得稅稅率差距20%,經核課補徵乙君個人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共計460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實質課稅原則,個人以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比自己低的他人帳戶買賣股票,分散個人股利所得,經查獲會將分散人的所得及相對的扣繳或可扣抵稅額,一併轉正歸戶重行核計應納稅額,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