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營業車」秋季汽車燃料使用費自9月1日起開徵

財經   9/2/2016   799

(本報訊)
 
105年營業車秋季汽車燃料使用費已於9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9月30日止,公路總局籲請「營業車」車輛所有人按時繳納。
    
為方便車主繳納汽燃費,公路總局提供多元繳費管道:
(一)臨櫃繳納: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或駐各區監理單位代收公庫繳納。
(二)電話語音轉帳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語音轉帳代繳系統412-1111、412-6666用戶碼169#、41-6666或41-1111用戶碼169#(電話號碼為6碼之地區)。
(三)網路繳納: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線上繳納。
(四)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繳納。
    
公路總局提醒,車輛不再使用或失竊時,請洽轄屬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或註銷手續,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報停、 報廢或註銷前1日止,失竊計徵至警方開立證明之失竊前1日止。若沒有收到汽燃費繳納通知書或已遺失,除洽請監理單位補發外,亦可使用超商多媒體設備,輸入車號及統一編號立即補單與繳納,無需負擔手續費,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