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附設停車場對外收費 應課徵營業稅

財經   8/31/2016   724

(本報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餐廳、休閒會館等營業人附設停車場對用餐客戶及會員以外人士收取停車費,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停車場有對外收取停車費,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於收取停車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之收費停車場如屬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有短漏開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