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觀光景點及周邊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責任保險及安全性之查核結果

財經   8/3/2016   738

(本報訊)
 
日前發生消費者於觀光景點騎乘三輪以上電動車摔車意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於本(105)年5至6月間對於國內觀光景點自行車租賃業者之出租自行車種類、定型化契約、投保責任保險、安全性及煞車警語等事項進行聯合查核,共查核35家,均有與查核項目不符合情形。
 
國內諸多觀光景點,都有自行車租賃業者,提供遊客各式各樣之自行車代步,三輪以上之電動車尤其熱門。但近來發生多起消費者受傷之意外事故,安全性存有疑慮。行政院消保處會同轄區消費者保護官、交通機關(單位)及警察機關人員於本年5至6月間,至臺中市、臺南市、彰化縣、南投縣、宜蘭縣、臺東縣及新竹市計7個轄區之35家自行車租賃業者進行聯合查核。
 
查核結果,發現下列不符合規定情形:
一、出租自行車之種類:合計23家不符合規定。 
(一)兩輪電動車未粘貼審驗合格標章:   
1、電動輔助自行車:10家。                     
2、電動自行車:2家。 
(二)法規不允許三輪以上電動車行駛道路: 
1、電動輔助三輪車:1家。 
2、電動輔助四輪車:18家。
 
二、定型化契約:35家不符合查核項目內容。
本次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之查核項目,係參考交通部預告訂定「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惟目前僅屬草案,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尚未辦理公告。因此,本次查核結果不符合查核項目部分,尚無違法情事。
 
三、責任保險:
有4家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有21家投保租賃場站範圍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均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四、安全性:
有32家之部分車輛未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五、煞車警語:
有30家之部分車輛未於自行車把手旁或其他明顯處,標示前、後輪煞車控制與左、右煞車握把之關係(例如:標示「煞車時請先煞右邊後煞車」等警語)。 
 
本次查核結果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8次會議,主席裁示請交通部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行政院消保處所提建議,督促相關地方政府要求自行車租賃業者改正,並辦理複查。
二、就是否修法使三輪以上電動輔助車合法化,以及是否於「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將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納入規範與強制規範出租人應提供責任保險等議題加以研議,於三個月內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評估報告。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與自行車租賃業者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