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書應如期提送

財經   6/29/2016   813

(本報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案件合計在10件以上者,於5月31日前可在半數內報准延期至6月30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但採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無須申請即可延期提示,且不受1/2之限制。
 
該局說明,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則營利事業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及第37條交際費限額較高之規定。另偶有營利事業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而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才繳納,打著可以賺得2日利息之如意算盤,殊不知此舉屬逾期繳納案件,當年度申報案件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而影響盈虧互抵權益,真可謂因小失大。
 
該局呼籲,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會計師簽證之查核簽證報告可於6月30日前提出,免申請不受限,便利又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