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雖有查詢課稅年度所得,並採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但漏報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之所得仍應處罰

財經   6/28/2016   760

(本報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並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國稅局查有短漏報所得,該所得須為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者,且納稅義務人無故意違反稅法規定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始可免予處罰。
 
該局表示,日前發現有納稅義務人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雖已向稽徵機關查調當年度所得,並以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漏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遭國稅局查獲,因該所得非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而予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為自動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稽徵機關雖已提供所得資料予民眾查調,惟該所得資料僅供參考,納稅義務人仍應核對確認該資料之正確與否,以免發生短漏報情形,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