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增列政府廳舍設施為民間參與類別

社會   6/20/2016   963

(本報訊)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104年12月30日公布。財政部為因應修法已訂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相關子法,刻著手修正促參法施行細則、增訂政府廳舍設施之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及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等相關法規,並研訂配套措施,以建構完善促參法制環境。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表示,配合促參法第6條及第46條授權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及「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分別於105年4月15日及4月11日發布。上述二辦法分別規範促參專業人員證照制度及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民間自提)作業程序。
 
民間自提作業程序原依「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辦理,併於同年4月27日廢止,不再援用。此二子法係本於「精進促參制度,確保公共利益,增進公平合理」精神訂定,以增進促參業務辦理人員專業知能,使促參案各階段作業順遂推展,提升促參案辦理品質。
 
促參法本次修正增列「政府廳舍設施」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引進民間資金投入興建政府辦公廳舍,可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活化國(公)有土地、設施,帶動周邊區域發展,提升政府辦公設施及為民服務品質,將依授權規定訂定接管營運辦法,並研訂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及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等,以完善該公共建設類別相關法制,供主辦機關遵循。另促參法施行細則亦配合通盤檢討,強化促參案評估、規劃、公告、民間自提及營運績效評估等作業內容與程序,並參酌實務推動需要,擬訂修正草案修正條文逾30條,財政部於105年5月17日報行政院核定,俟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促參案係政府與民間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合作完成公共建設與公共服務提供。推動過程須兼採由上而下爭取機關首長重視與支持、由下而上提供個案推動與執行,並須仰賴法制、財務及工程等專業,配合輔導協助機制及媒合商機等跨領域合作。促參案具有「供公眾使用、促進公共利益」特性,財政部本於確保符合公正、公平與公開及兼顧社會與經濟發展原則,以建構穩健促參法制與民間投資環境,共創政府、廠商與民眾三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