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所得,應儘速補報,以免受罰

財經   6/16/2016   742

(本報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合併其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減除有關免稅額和扣除項目後,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再扣除已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後,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超過新臺幣250,000元,且應補稅額超過新臺幣15,000元時,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如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應課稅之所得額者,則補徵稅款,另加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後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情形,或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之案件,僅需就補繳之應納稅捐按日加計利息,免依逃漏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