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沒收、保全扣押)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105)年5月27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完備沒收法制體系

社會   5/31/2016   1017

(本報訊)
 
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於(27)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增訂「沒收特別程序」專編,就刑事案件沒收第三人財產及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制定相關程序規範,包括:明定檢察官於起訴時或審理中,皆得向法院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因程序需費過鉅致不符訴訟經濟時,經檢察官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第三人財產、不論法院認定應沒收或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皆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對於沒收判決則可單獨提起上訴而不及於本案判決。
 
案件於偵查、審理中,若未能即時保全扣押相關犯罪所得,待判決確定後,被告恐已脫產或花用殆盡,致使無從執行,而無法達到剝奪犯罪所得之目的。為確保判決確定後沒收之執行,此次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保全追徵之扣押配套規定,並明定扣押標的為債權等情形時之扣押方法及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扣押原則採法官保留,應聲請法院為扣押裁定,然為利司法實務之運作,例外就證據、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經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及情況急迫等情形,可不必聲請法院為扣押裁定(急迫情形之扣押應事後陳報法院)。其他,尚有扣押財產有減低價值、保管需費過鉅等情形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變價之;另權衡扣押目的及比例原則,增訂以擔保金替代扣押,兼顧沒收之保全及權利人之使用利益。
 
為因應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查,此次亦修正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同時附帶決議第一類法院應設強制處分專庭,第二、三類法院,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以專股代替,其餘法院得不設立,俾便法院能迅速審核羈押、搜索、監聽及扣押等強制處分之聲請。
 
中華民國刑法沒收新制將於105年7月1日施行,相關配套修法已完成,本部將辦理程序法沒收講習、持續研擬沒收辦案手冊、建置相關書類例稿及通盤檢討辦案規則,務期在沒收新制施行前,完成前置準備工作,以符檢察官偵辦案件之需求,徹底落實沒收新制「無人能因犯罪獲利」之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