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委外廠商履約爭議全案已委託律師進行訴訟程序

體育   5/27/2016   1254

(本報訊)
 
本局轄管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之委外廠商,積欠本府權利金及違約金總計達3,592萬2,561元整,本局已於105年3月16日函文廠商終止契約,並於4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及民事強制執行,法院現已查封其帳戶、第三人支付予其款項(悠遊卡)及其他縣市5處停車場履保金。
      
本局與群晟公司於102年12月11日簽訂「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委外經營管理契約」,履約期間自103年1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止,惟該公司自103年12月起即屢次未依約正常繳權利金,迭經本局多次催告給付仍未依約給付。惟105年1月12日本局辦理105-106年停車場新招標案,因標案規範未能限制該廠商資格,致該廠商亦參與投標並為最高出價者得標。
      
本局遂依律師意見,並經本府法務局認同,認符招標文件中得撤銷得標權之「與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者」,爰依新標案招標須知規定於105年3月16日,撤銷該公司新標案之得標權。
      
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於本局函文終止停車場委託管理契約後,表明拒絕返還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經本局多次溝通請其自行離場未果,本局已正式向法院提起返還場地及期間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該公司積欠之債務,法院現已查封其帳戶、第三人支付予其款項(悠遊卡)及其承攬台中1處、宜蘭1處、高雄3處之停車場履約保證金,並扣抵1500多萬。
      
有關未能立即令該廠商立即離場,主要為經洽律師如強制接管恐有強制罪之疑慮,故向法院聲請命該公司離場不得繼續經營之假處分,惟本案第一次遭法院駁回(法院裁定理由為本案應由訴訟方式排除,且無重大急迫的情事),現再向高院提起抗告,爰本局與該公司現於訴訟程序中,本局將持續積極處理,期間民眾停車權益不受影響。
      
至於本局在該廠商履約過程,應收未收款項未能及時預警終止契約,以致積欠高額權利金,再因前揭契約未終止,致使該廠商符合投標資格並以最高者得標之相關行政疏失,本局除已請政風主動約談相關人員,並已於5月25日召開第一次懲處會議從嚴懲處,全案將於一週內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