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發生流當未辦理過戶車輛之禁止處分登記,仍應經稽徵機關查證始可塗銷登記

財經   5/23/2016   818

(本報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對欠稅人車輛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前,當舖業者於取得所有權後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依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51440號函釋規定,僅屬有否違反行政管理措施之問題,尚難據謂非經登記即生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是以,稽徵機關尚不得對欠稅人已經發生流當,惟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車輛為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禁止移轉後始發生流當效力,依財政部68年5月16日台財稅第33209號函釋規定,因限制移轉時,該車輛仍屬欠稅人所有,仍應受限制移轉之拘束,自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並非所有經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登記且已流當之車輛,皆可塗銷登記,仍須查證流當時間,如車輛在禁止處分登記前,依當鋪業法規定已發生流當惟未辦理過戶登記,始可依規定辦理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