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司機超時加班 適用勞基法特殊規定報勞工局在案 已增聘司機輪班

財經   5/20/2016   1956

(本報訊)
 
公私部門員工加班超時問題引起議員關切。市府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今年截至4月共裁罰36件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事件,市府將持續加強勞動檢查並進行企業宣導,維護勞工權益;對於有民政局駕駛超時加班的問題,經調查是因為該駕駛職務適用勞基法特殊規定,已報勞工局核備在案,民政局並已增聘其他駕駛輪班,以改善超時加班情形。
 
市議員蘇柏興、張瀞分、劉士州今(20)日在議會民政業務質詢指出,民間企業勞工曾發生超時加班導致過勞死案件,市府勞工加班情形也相當嚴重,勞工局檢查企業超時加班,應率先改善市府超時加班問題。
 
勞工局黃局長表示,勞工局持續輔導事業單位符合勞基法,經統計截至4月止,勞工局已裁罰36件違反勞基法案件,每件罰鍰2萬元,至少處罰72萬元,違規情形嚴重者,會加重處罰。
 
至於蘇議員指市府民政局行政助理今年1至4月加班時數高達398小時,疑有超時工作情形。
 
民政局長蔡世寅說明,這位行政助理是民政局長司機,現已聘請第二位司機,讓兩位司機可輪替休息,改善加班超時狀況。
 
勞工局黃局長表示,首長駕駛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的性質特殊工作,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黃局長指出,雙方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在約定書中另行約定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日延長工時不超過4小時,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至多12小時,每2周至少有2日休息;休假則依勞基法規定給假,如休假出勤工作,加倍發給工資,本案已報勞工局核備。
 
此外,市議員賴義鍠則質疑,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時是否暗中進行?應該表明身分並清楚向企業主說明來意。
 
「絕無此事!」副市長張光瑤表示,市府絕無指示勞動檢查員暗中進行勞動檢查,若有勞動檢查員未表明身分逕行進入工廠檢查,查明後將依法究責。
 
黃局長表示,勞工局對於勞動檢查員的勞動檢查態度都列了詳盡的SOP,除了到現場要先出示證件,並清楚說明來意外,也要告知雇主檢查項目及勞基法相關規定;勞動檢查完畢後,勞動檢查員也會給企業主一張問卷調查表,上面羅列勞動檢查員檢查態度如何、有沒有清楚告知法令、雇主的疑問有沒有獲得解答等,讓企業主進行勾選,作為勞工局改善勞動檢查的參考。
 
黃局長指出,勞動檢查法明文規定,進行勞動檢查前,不能事先通知雇主;而勞動檢查員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時,通常會先在露出的工廠外面拍照,再進入工廠,並依照勞動檢查法規定,進行勞動檢查前先出示證件,並清楚告知來意,絕無暗中進行檢查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