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就勞工延長工時部分,應給予勞工事後選擇補休或延長工時工資之權利

社會   5/16/2016   1002

(本報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下稱勞動局)為落實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勞動條件之管理及執行,日前查得某業者就所屬勞工延長工時部分,僅給予補休,未給付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並公布業者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業者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訴願決定,維持勞動局之處分。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及前勞委會98年5月1日勞動2字第0980011211號函釋意旨,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且不得要求勞工或經勞工同意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工時工資之請求權;如有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因此,法務局提醒業者應注意上開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以免違法受罰;另勞工於就業時,亦應注意攸關自身權益之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