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兒津貼之受領人喪失享領資格者,如欲再享領育兒津貼,應重新提出申請

社會   5/16/2016   901

(本報訊)
 
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育兒津貼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案係臺北市某民眾原經區公所核定自100年10月起發給其長子臺北市育兒津貼每月2,500元。嗣因其長子經本府社會局核定自103年1月起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每月4,700元。區公所基於福利擇優原則,乃自103年1月起停發育兒津貼。
 
嗣該民眾之長子因不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標準,遭社會局自104年1月起註銷並停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惟該民眾並未隨即向區公所提出育兒津貼之申請,迄至104年11月始提出申請,區公所乃核定自104年11月起發給育兒津貼每月2,500元。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主張應追溯自104年1月起發給育兒津貼。經臺北市訴願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訴願會審議認為,依臺北巿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第5條、第8條規定,臺北市育兒津貼之申請,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區公所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該民眾於104年11月始向區公所申請育兒津貼,區公所自其申請當月起發給該津貼,並無違誤。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於申請育兒津貼時應注意臺北市育兒津貼之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