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賣場、銀行、餐廳及補習班等消費場所公共安全查核結果

財經   5/16/2016   899

(本報訊)
 
賣場、銀行、餐廳、補習班等消費場所與住宅於同一建築物營業,已屬現今企業經營者營業之常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在前開消費場所消費時之公共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於本(105)年3月間查核48家消費場所,查核結果有17家查核項目全部符合規定。其中建築安全管理有24家不符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有14家不符合規定。
 
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前開消費場所之建築安全管理(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消防安全管理,會同轄區消費者保護官、建築管理機關(單位)及消防機關人員於本年3月間,至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新竹市、嘉義市計10個轄區之48家消費場所(包括13家賣場、14家銀行、12家餐廳、5家補習班及4家其他消費場所)進行查核。
 
本次聯合查核所選定之查核對象,以消費場所在一樓或地下室,且屋齡20年以上之建築物為優先。此外,為瞭解前開消費場所之企業經營者是否變更主要樑柱、結構牆或承重牆,而於地震發生時有危及建築物結構安全之虞,本次關於建築安全管理之查核項目,特別增加「現況與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圖說是否相符」之項目,現場核對建築物現況與圖說相較是否有所變更。
 
查核結果,發現下列不符合規定情形:
 
一、建築安全管理:有24家不符合規定。
主要係現況與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圖說不相符(15家)、昇降設備無合格許可證(5家)、直通樓梯或安全梯(含室內安全梯、戶外安全梯、特別安全梯)不符合規定(3家)、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7家)等項目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現況與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圖說不相符者,包括現況柱位與原核發竣工圖不符(1家)、擅自變更外牆(3家)、擅自變更分戶牆(3家)及擅自變更分間牆(2家)等情形。
 
二、消防安全管理:有14家不符合規定。
主要係滅火器(7家)、警報設備(4家)、避難逃生設備(7家)、排煙設備(2家)等項目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
 
本次查核結果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7次會議議,主席裁示請內政部對本案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情形持續追蹤列管,並督促各地方政府儘速依法處理,另請內政部督促全國各地方政府就設於屋齡20年以上建築物之消費場所辦理不定期查核公共安全,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與消費場所之企業經營者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