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所得,應計入課稅所得額

財經   5/12/2016   869

(本報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另依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釋,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之所得,屬應稅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應於當年度申報為課稅所得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