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品評比應公正公開 獲獎業者不應廣告不實

財經   5/9/2016   1023

(本報訊)
 
繼協調內政部研訂「社會團體辦理評比活動注意事項」,供人民團體辦理評鑑活動有所依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再次協調經濟部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訂企業及相關公協會辦理評比活動應注意事項,以行政指導輔導主辦活動單位及獲獎業者。
 
由於坊間迭有主辦單位之評比活動辦法與程序不夠透明,或公正性倍受質疑,且產品獲獎資訊常有誇大不實之嫌;因類此評比活動態樣多元,涉及多種產業,行政院消保處協調經濟部以輔導產業發展立場,先研訂「企業辦理評比活動應注意事項(草案)」,俾供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訂立所管產業之管理規範,以行政指導加以輔導。上開注意事項(草案)已於105年4月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通過在案;主要重點如下: 
 
一、強化主辦單位辦理評比活動的專業性:
請相關機關行政指導評比活動的主辦單位,針對活動的評審委員、評比程序、評比標準、評比結果及經費收支等,除應強化其專業性與公正性,相關資訊亦應公開透明,以昭公信。
 
二、加強業者及消費者的教育宣導:
(一)對業者:請相關機關輔導獲獎業者誠實標示獲獎品項,勿擴大宣稱獲獎範圍;且獲獎產品應載明獲獎年度及獎項等資訊,不得誤導消費者。
(二)對消費者:向消費者適時宣導獲頒獎項僅為選購的參考資訊,消費者仍應視自身需求購買相關產品。
 
三、釐清相關權責協處消費爭議:
消費爭議如涉及評比活動主辦單位的公正性等,由該主辦單位之主管機關協處;倘涉及獲獎產品本身爭議者,由該產品之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卓處。至廣告不實部分,倘仍無法妥處,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協處。
 
舉例說明:
○○市觀光協會舉辦鳳梨酥及牛軋糖大賽
一、有關比賽的評比標準是否專業及公正而衍生的爭議,由主管觀光的單位負責查明。
二、至牛軋糖或鳳梨酥之品質衛生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由衛生單位主政。
三、如果甲食品店於102年獲得牛軋糖金獎,應標示清楚是102年獲得牛軋糖金獎,不能没有標示獲獎年度及產品品項,致誤導消費者其他年度亦持續獲獎;或該店其它食品亦獲得金獎。
 
由於政府主辦或協辦類似評比活動之情形亦多有所在,因此在本次保護會中,主席並裁示,日後政府主管機關倘要參與類此評比活動,務必要求活動主辦單位遵照前開注意事項辦理,方得參與(掛名、補助或共同贊助)該活動,俾率先落實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