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英簽署移交受刑人協議

社會   5/5/2016   1069

(本報訊)
 
受刑人移交制度,使受刑人得以返回原籍國執行剩餘刑期,不僅合乎人道,且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到教化之目的,亦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本部與外交部乃共同致力於與外國簽署受刑人移交協議,以達前揭目的。105年4月15日由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戴副司長東麗代表在法務部簽署臺英移交受刑人協議,並於105年5月3日由英國國家罪犯管理服務署Digby Griffith司長在英國倫敦完成異地簽署「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與臺灣司法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
  
該協議係103年9月間,法務部吳前次長陳鐶率同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同仁,與英國國家罪犯管理服務署洽商簽署移交受刑人協議事宜。103年12月間英方提出移交受刑人草案,法務部、外交部與英國在台辦事處歷經一年餘之研議協商後,於105年1月就協議內容達成共識。
  
繼102年11月6日簽署臺德移交受刑人協議後,本協議係我國與歐洲國家簽署之第二個雙邊司法合作協議,配合我國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建立兩國間平等互惠且通案操作之基礎,在受刑人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使受刑人能返回本國執行刑罰,以收教化之效。
  
迄本(105)年5月3日止,共有7位英國受刑人在臺服刑,未來臺英雙方將基於本協議,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規定,儘速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