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電子投票範圍 促進股東行動主義

股市分析   12/13/2013   3149

(本報記者王冠勛高雄報導)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為了讓公司資本額達新台幣50億元以上公司,能更瞭解電子投票相關規範與實務運作,於102年12月11日邀請金管會、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億元,且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共同參與「推動電子投票制度及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座談會,就電子投票相關規範、實施概況、電子投票平台使用情形,及公司執行電子投票、提名制選任董監、逐案票決等應注意事項供與會者經驗分享。
 
我國於94年增訂公司法第177條之1,賦予電子投票法源依據,但實際實施案例甚少,隨著國際化、科技化的腳步,為緩解國內股東會集中的情形,並增加股東行使投票權之管道、鼓勵股東參與公司經營,101年再次修正公司法授權金管會頒布函令命,規範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我國正式進入強制採行電子投票之時代, 102年11月8日,金管會再次擴大「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將實收資本額下降至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股東人數仍為一萬人以上。符合前開範圍之上市(櫃)公司,無論有無修正章程,103年起應採行電子投票。
 
證交所表示,採行電子投票可減少人工作業、提高投票效率、增加投票管道、便利表決權行使,並提升公司治理,強制電子投票明年將邁入第三年,上市(櫃)公司採行家數逐年提升,與先進國家相比毫不遜色,值得驕傲。101、102年採行電子投票之家數分別為85、120家,成長幅度達41%,103年採行家數將達217家,但符合緩衝規定者,即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億元者,103年股東會有董事、監察人之改選或補選,且於該次股東會修正其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得自103年下半年股東臨時會或104年股東常會起始採行電子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