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通函增訂「藉由經營權移轉入主上市公司」(另稱借殼上市)監理規範

股市分析   12/4/2013   4064

(本報記者王冠勛高雄報導)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考量「藉由經營權移轉入主上市公司」(另稱借殼上市)如能兼顧股東權益,對經營困難公司或有助益,惟該等公司因組織重新調整及營業範圍變動,尚須建置完善之公司治理、會計及內部控制制度以符合相關法令規章之要求,為強化借殼上市之監理及兼顧股東權益,證交所參考國際證券市場監理發展動態,蒐集英國金融管理局、美國證管會及香港證監會針對反向收購(借殼上市)採行之相關措施,研議相關監理機制,與主管機關及櫃買中心多次討論,並共同召集學者專家及證券承銷商研討後,增訂「營業細則」等相關規定。

證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如發生經營權異動及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時,將對其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六個月,作為公司調整觀察期間,並要求公司揭露未來營運計畫等相關資訊。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後六個月內,公司如符合相關資本額、獲利及公司治理等要件者,得恢復普通交易,倘仍未符合相關規定條件者改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二年內仍無法符合恢復普通交易相關要件者,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停止買賣後連續滿六個月後仍未恢復其有價證券買賣者,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

證交所表示本次增訂規章之實施不溯及既往,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建置「經營權異動資訊」專區,將於102年12月10日上線,供投資人參考。檢附借殼上市監理措施流程圖如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