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會建議再修正 證所稅『立法委員修正動議版』

股市分析   7/19/2012   3004

(本報記者王冠勛高雄報導)

證所稅議題已變得沸沸揚揚。造成證券市場交易低迷、投資人恐慌失去信心,市場本益比下降、企業主憂心資本市場籌資功能不再。同時更因爭論證所稅,造成社會對立、傷害政府和企業的信賴關係。

開徵證所稅的初衷,標榜的是量能課稅的租稅正義。但是成功的租稅改革,除了公平元素,也必須考量國庫稅收與市場效率。無可否認,經歷過去三個月的證所稅風暴洗禮,不論改革或被改革者都已充分認知,公平、效率與稅收,在證所稅這件茲事體大的改革工程上,就是魚與熊掌難以得兼。因此,證所稅究竟為何而課?改革游標要放在哪裡?應是政府審慎思考,進而優先樹立的核心價值。

投資人在乎證交稅稅率究竟有無「隱含」證所稅一事,政府至今仍無清楚論述,連帶開徵證所稅的正當性,也一再被質疑。公平改革的最高準則,在於能夠同時保障被改革者應有的權益。證所稅應否配套調整交易稅,涉及投資行為所需負擔的合理稅負,政府有責任說清楚。然而調降證交稅的龐大損失,卻是說不出口的難題,於是政府揮舞著改革大旗,在公平、效率與稅收之間游移,找不到改革軸心,只能進退失據。

證券公會支持馬總統改革的目標和決心,贊成台灣在邁向成熟國家之際,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公平正義,確實是極為重要之課題。但應審慎周延的評估課徵證所稅的時機和規劃務實的實施方案,才能確實達到課徵證所稅的目的。

為降低對資本市場之衝擊並符合馬總統揭櫫『量能課稅、不會得不償失、簡政便民』三原則,本公會呼籲對立法委員修正動議版中,再次修正須強制採核實課徵之自然人的範圍。

一. 排除全年興櫃股票出售達50張以上者
興櫃股票僅出售50張以上即強制採核實課徵且稅率達15%,與民國102年至103年上市(櫃)股票依台股指數設算所得且稅率為千分之0.2至千分之0.6,104年後出售股票金額須達10億元以上者始採核實課徵之規定相較,足見兩交易市場間之稅賦標準差異甚鉅,興櫃市場稅賦較重,顯有不公。

100年度興櫃掛牌公司計277家,主要交易量集中在準上市(櫃)公司,且現行IPO訂價應連結掛牌前興櫃股價訂定,足見興櫃交易價格對價格發現功能之重要性。經統計,100年度全年出售單一興櫃股票達50張以上自然人約為7千多人,只占興櫃全年交易人數6%,但交易值卻達26%,如投資人因稅賦考量,離開興櫃市場,將讓興櫃市場交易量再度萎縮,除喪失重要的價格發現功能外,也因無法再給予發行公司合理評價,將降低其登錄興櫃意願。此外,投資人買賣上市(櫃)股票與興櫃股票採不同稅制,亦將造成投資人困擾。

二. 建議初次上市(櫃)前取得股票之課稅對象,以持股達3%以上或市值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者(大股東)為限
100年度,國內初次上市(櫃)公司之股東人數約為8萬多人,其中高達5萬6千人之持股張數為10張以下,持股比率僅為3%、持股張數為50張以下者約7萬3千人,占全體股東人數之9成,持股比率總計亦僅約9% 。

我國初次上市(櫃)公司掛牌前股東結構多以持股數量較低之小股東為主。核實課徵範圍若將初次上市(櫃)前取得股票之所有小股東全數納入,影響人數甚廣且稅收有限,不符稽徵效益。全世界同時課徵證交稅與證所稅的國家極為少數,即使有課徵,亦僅針對大股東課證所稅,建議參照同時開徵證交稅及證所稅之韓國稅制,僅對大股東(持股3%以上或市值韓圜100億以上)課徵證所稅。

我國股市不僅是次級市場以自然人交易為主,即便在初級市場內,中實戶也積極參與認購,對承銷期間取得超過10張以上自然人課徵證所稅,將降低投資人認購IPO股票意願,造成承銷商配售之困難,不利大型IPO企業於我國資本市場籌資。

三. 初次上市(櫃)公司範圍不應溯及既往,以102年起開始掛牌公司為限
我國證券市場始於42年,至100年底上市(櫃)公司共計1,397家,若對初次上市(櫃)公司之課徵範圍採溯及既往認定,因多數已上市(櫃)公司掛牌期間久遠,以51年掛牌上市的台泥、56年上市的南亞及63年上市的中鋼為例,認定其數十年前掛牌當時原始股東身份之作業相當困難,而於掛牌前之持有期間,可能因原始股東死亡或轉讓、公司合併、增(減)資、除息(權)或繼承、贈與等各種情形,亦致稽徵成本過高,原始持有成本認定複雜。另外,投資人及證券商均未保留過去數十年之完整交易明細,更難認定「初次上市(櫃)前取得之股票」是否已「首次」賣出。

即使採不溯及既往認定,以100年度我國初次上市(櫃)公司為例,有高達6成之公司係於掛牌10年前即成立,原始股東須就出售「IPO前取得股票」收集交易資料及計算損益,對小股東、證券商及稽徵單位而言,不論係申報及稽徵作業均相當複雜及繁瑣,完全不符「簡政便民」原則,未來將產生稅務糾紛與訴訟,浪費社會資源。

四. 排除當年度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者
證券交易本身是零和(Zero sum)遊戲,有人獲利,一定有人虧損,且獲利的人往往未必能持續獲利,如國內152檔股票型基金近5年平均報酬為-15.39%、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近5年收益值為-39億元,若有公司資源支持的專業基金經理人都無法持續獲利,又何況一般的投資大眾。依目前的立法委員修正動議版,僅當年度得盈虧互抵,然完整的景氣循環為5~7年為一個週期,盈虧互抵年限至少應為5年以符公平正義,在證券利得課稅、證券損失抵稅,正負相抵之後,政府實際上是課不到稅的。欲從交易市場課徵證所稅,完全是徒勞無功、緣木求魚、不切實際。

健全的資本市場應包括投資者、投機者和套利者,其中投機者為尋找短期獲利目標的投資者,提供市場流動性,也對證券稅負貢獻大;集中市場100年度出售10億元以上之自然人成交金額比例估計約為30%,且其為市場領頭羊,即屬前述投機者。由近期台股日均成交值萎縮觀之,年度出售股票金額達10億元以上者,為規避所得曝光、稅負增加及資料申報繁瑣,已陸續將資金從台股抽出、移往海外,嚴重影響台股動能。建議核實課徵對象排除當年度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者。

五. 證券交易所得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稽徵
初次上市(櫃)公司於掛牌前10年即成立者比比皆是,如前所述,不論是在持股成本及損益計算、股東身分認定等,對自然人而言均相當複雜,且以修正動議草案課徵之成本認定及計算規定係採「先進先出及加權平均法」,多數自然人並無專人記帳,於申報前須先行收集交易資料及計算損益,可能因計算方式複雜致申報錯誤,納稅義務人須負申報不實之責,為避免自然人及證券商困擾,應由稽徵機關主動提供交易所得試算清單,由納稅義務人複核無誤後核實申報。

 
附表一、100年度全體IPO公司 股權結構
持股分級(股數) 股東人數 各級距累計股東占總股東比例 持有股數合計 各級距累計
持股比例
1至999 6,687 8.18% 2,468,851 0.04%
1,000至5,000 37,115 53.56% 82,600,816 1.42%
5,001至10,000 12,650 69.03% 92,390,163 2.96%
10,001至15,000 6,223 76.64% 75,801,325 4.22%
15,001至20,000 3,433 80.84% 60,883,024 5.23%
20,001至30,000 3,922 85.63% 96,699,531 6.85%
30,001至50,000 3,440 89.84% 134,960,818 9.09%
50,001至100,000 3,273 93.84% 232,234,724 12.96%
100,001至200,000 2,150 96.47% 300,997,701 17.98%
200,001至400,000 1,227 97.97% 342,367,598 23.68%
400,001至600,000 527 98.62% 257,465,610 27.97%
600,001至800,000 267 98.94% 183,725,090 31.03%
800,001至1,000,000 156 99.13% 140,679,010 33.38%
1,000,001以上 709 100% 3,998,368,104 100%
合計 81,779 100% 6,001,642,365 100%

 
102年6月4日立法委員修正動議版之問題及影響
年度 設算所得 強制核實課徵 待釐清問題 可能產生問題及影響
102年

103年 指數
8500~9500
9500~10500
10500以上 稅率
千分之0.2
千分之0.4
千分之0.6 興櫃股票一年內賣出超過50張者 全年度賣出「單一」或「所有」興櫃股票達50張以上? 一、證券商須提供前一年度所有交易明細資料。
二、投資人須自行歸戶計算所有交易損益。

三、上市櫃與興櫃股票交易採不同課徵基礎:
上市櫃股票交易得採設算所得課徵,興櫃股票賣出一定張數者僅得採核實課徵,造成同一投資人於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合計投資為虧損,但興櫃股票僅得採核實課徵之不公平情形,將讓興櫃市場交易量再度萎縮,喪失重要的價格發現功能。

四、原始股東與承銷取得股東之不公平性:
若給予承銷取得10張以內之豁免權,卻將原始股東所有持股數納為核實課徵,明顯抹煞多年辛勤創業者之貢獻,鼓勵投資人短線投機交易。

五、原始股東持有成本認定及計算困難:
以100年度初次上市(櫃)公司或登錄興櫃公司為例,於掛牌前10年即成立之公司比比皆是,可能因持有期間之公司合併、增(減)資、除息(權)或贈與等各種情形,致原始持有成本認定及計算相當困難。
   IPO前取得股票及承銷取得10張以上-採先進先出法 IPO公司之認定範圍是否溯及既往?
(金管會爭取-不採溯及既往) 
   未上市櫃  
   非居民  
一、 達設算所得課徵標準,證所稅均先由證券商就源扣繳。符合強制核實課徵資格者,於申報年度自行申報。
二、 強制核實課徵作業:
 成本計算-加權平均法;
 證券認定-先進先出法;

未能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由財政部定之。  104年起 取消設算所得制 102-103年核實課徵對象及每人全年賣出股票金額達10億元以上者。 投資人為規避所得曝光、稅負增加及資料申報繁瑣,將陸續將資金從台股抽出、移往海外,嚴重影響台股動能。

分離課稅,稅率15%,同一年度盈虧互抵。持股滿一年稅率減半為7.5%;IPO前取得之股票,於掛牌後繼續持有滿三年以上者,稅率再減半為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