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Mar 挑戰無塑生活 真心疼惜臺灣 財經 3/15/2021 384 (本報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首度聯合召開今(110)年315世界消費者日-「杜絕塑膠污染」記者會,藉此號召咖啡業者響應並加碼優惠措施,鼓勵消費大眾平時就要勵行環保減塑生活,珍愛地球。...
9 Mar 基隆關鼓勵報關業者自行列印「進口貨物放行通知」辦理儀檢查驗 財經 3/9/2021 353 (本報訊)基隆關表示,為加速貨物通關及節省業者申辦時間,現已開放報關業者自行列印「進口貨物放行通知」辦理應施儀檢(C3X)貨櫃之通關查驗,籲請業者多加利用。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經核定為C3X通關之貨櫃,原應於完成分估計稅及繳稅作業後,由海關電腦系統發送...
8 Mar 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財經 3/8/2021 367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該局補充說明,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
5 Mar 高雄關開始受理110年專責報關人員獎勵申請 財經 3/5/2021 345 (本報訊)高雄關表示,為肯定專責報關人員的辛勞與努力,並鼓勵其提升專業及服務品質,自即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該關轄區報關業者之專責報關人員得檢具申請書(可至該關網站/便民服務/書表檔案下載/高雄關書表下載/報關業設置管理/報關業者專責報關人員獎勵申請...
4 Mar 屬居住者之外僑,於課稅年度中離境,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經 3/4/2021 340 (本報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之外僑居住者,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台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之計算,應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4 Mar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傾聽您的心聲!守護您的權利! 財經 3/4/2021 357 (本報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納稅者基本權利,實現課稅公平,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及強化救濟保障,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包括下列事項:(一)協助納稅者...
3 Mar 海關推動守法自評制度,降低業者違章風險 財經 3/3/2021 460 (本報訊)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參考世界關務組織(WCO)相關指導手冊引進守法自評制度,於去(109)年8月25日修正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明定輔導廠商辦理守法自評之機制及程序,廠商得於調查程序啟動前,將自評後發現之錯誤檢具事證主動向海關陳報,避免海關發動...
2 Mar 基隆關籲請進出口廠商切勿借牌,以免捲入走私案而遭處分 財經 3/2/2021 376 (本報訊)基隆關表示,近來該關審理有關涉及毒品走私進、出口遭處罰的行政救濟案件,發現其中不乏有私梟透過「借牌」方式,利用有從事國際貿易紀錄的廠商名義報運貨物進出口,並在借牌廠商不知情的狀況下將毒品夾藏於貨物中,企圖蒙混闖關的案例。此等走私案件除涉及...
2 Mar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經 3/2/2021 350 (本報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防疫新生活來臨,遠距辦公、線上學習、社群網站、外送平台等電子勞務需求大幅增加,如果提供電子勞務之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時,至財政部稅務入口...
25 Feb 110年第一次航海人員測驗自2月24日起開放下載測驗通知書 財經 2/25/2021 327 (本報訊)交通部航港局將於3月6日、7日舉辦110年第一次航海人員測驗,分別假新北市華夏科技大學及高雄市正修科技大學兩試區舉行,總計616人報考,航港局自(24)日起於航海人員測驗專區開放下載測驗通知書及健康關懷表。為響應節能省碳並確保應考人應試過程順遂,...
23 Feb 為確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順暢 基隆關自今年3月2日起調控擬卸存快遞專區的貨櫃數量 財經 2/23/2021 347 (本報訊)基隆關表示,為確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順暢,將自本(110)年3月2日(以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起,實施快遞貨櫃數量管控措施──即欲卸存特定快遞專區的貨櫃,均須先取得該專區業者確認有足夠吸納能力並表同意後,運輸或承攬業者才可傳輸艙單,以確保貨櫃進儲專...
23 Feb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財經 2/23/2021 320 (本報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