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3/23/2021
514
(本報訊)
基隆關表示,為利資源充分利用,並使商民得以有償取回其原進、出口貨物,經海關處分沒入確定案件,如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規定,則受處分人可依法向海關申請繳納稅捐,並按貨品輸出入規定及核定貨價購回原貨。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前述貨物若屬我國准許進、出口貨物,或經管制進出口而貨價在新臺幣45萬元以下 (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45萬以下之限制),除違禁品及禁止進出口貨物外,原貨主可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規定優先購回。該關舉例,如進口人進口管制大陸製床單,未依規定申報貨名,經海關以逃避管制裁罰沒入貨物處分,因來貨核歸貨品分類號列6302.21.00.00.8,輸入規定C02(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及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且海關核定貨價未逾新臺幣45萬元,進口人如能檢具該床單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同意輸入文件,即可向海關申辦備款購回,以利資源利用並減輕因銷毀可能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
基隆關已設有備款購回單一服務窗口,提供申請要件、辦理流程、備款金額及貨品輸出入規定等資訊洽詢服務,業者如有購回需求或相關疑問,歡迎洽詢該關法務緝案組,電話:02-24202951分機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