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神明燈檢驗及標示查核結果

財經   2/1/2021   323

(本報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採樣市售15件市售「神明燈」,檢測查核結果在「品質項目」有1件不符合規定;「標示項目」有11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有2件不符合規定,另有3件無原登錄資料可供比對。行政院消保處已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在案。
 
祭祀祖先及神衹是我國民間固有傳統習俗,為表達長年不滅及永放光明之深遠寓意,民眾會購買神明燈置於佛桌或神龕不分晝夜長期點亮,但也常因電源線老化、線路壓迫等問題釀成火災。行政院消保處與標準局於去(109)年6至7月間在臺北市、臺中市及臺南市等地共計購樣15件市售「神明燈」進行檢測查核。品質檢測部分由標準局進行關於「構造檢查」、「絕緣阻抗及耐電壓」、「溫升」、「耐熱與耐燃」、「耐濕」、「防電擊之保護」及「電磁干擾」項目檢測;標示查核部分則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分別依「商品檢驗法」(下稱商檢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規定協助檢視。
 
本次查核檢測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
 
(一)檢測結果:14件符合規定,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8品質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其不合格項目為「構造檢查」及「防電擊之保護」,並經查證屬逃避檢驗。
 
(二)裁罰依據:依商檢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 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二、標示查核:
 
(一)商檢法部分:
 
1、查核結果:
 
(1)一般標示:4件符合規定,11件不符合規定。主要缺失為未依規定標示電器規格、報驗義務人資訊、未有使用說明等。
 
(2)商品檢驗標識:10件符合規定,5件不符合規定。項次8、11、14、15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或變更基本設計,涉及逃避檢驗;項次11、12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但有錯誤。
 
2、裁罰依據:
 
(1)一般標示:依商檢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2)商品檢驗標識:涉及逃避檢驗者,除項次8外,其餘項次將依商檢法第60條規定,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商品檢驗標識錯誤者,依商檢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二)商品標示法部分:
 
1、查核結果:7件符合規定,8件不符合規定。主要缺失為本體未標示型號、製造年份、未標示使用方法等。
 
2、裁罰依據:經濟部中辦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查處,若屆期未改正,將依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
 
(一)查核結果:10件符合規定,5件不符合規定。項次9為外觀不符,屬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但未涉及逃避檢驗;項次11為光源及供電方式不符,屬基本設計變更,項次8、14、15無原登錄資料可供比對,均涉及逃避檢驗。
 
(二)裁罰依據:涉及逃避檢驗者,查處結果已如前述說明;項次9因未涉及逃避檢驗,依商檢法第40條規定通知業者申請核准,違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神明燈」商品,選購時並應檢視各項標示是否清楚、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並依說明書使用;使用時並應注意放置於平坦、穩固之場所,避免貢香及其灰燼接觸神明燈及電線,也要避免重物以及桌腳(邊)壓到電源線,以免造成電源線短路發生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