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109年10月19日研商萊豬及其內臟是否增訂貨品號列(CCC Code)會議說明

財經   10/20/2020   316

(本報訊)
 
關務署已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9年10月12日臨時提案,於昨日(10月19日)下午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召開會議,就萊豬增列專屬貨品分類號列之必要性充分討論,獲致結論如下:
 
一、萊劑係用於飼料添加物之動物用藥,我國未曾以殘留有動物用藥之肉品增列貨品號列之前例;查其他國家亦無此作法。我國主要貿易夥伴如美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等,皆允許含萊劑豬肉進口,亦均未對含萊劑肉品增列貨號。
 
二、101年訂定牛肉萊劑殘留容許量時,未增訂含萊劑之牛肉產品貨品分類號列,含萊劑之豬肉產品及其內臟,亦不宜有差別性管理規定。
 
三、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已就萊劑訂定殘留容許量標準,豬肉產品於進口時,皆須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經查驗合格者,海關始予以放行。因邊境機制一致,無增訂專屬貨品分類號列之必要。
 
四、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邊境進行檢疫作業,係對疫病管制,針對含萊劑豬肉產品無另立專號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