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11月至109年1月 市售乾香菇原產地標示查核結果

財經   9/28/2020   394

(本報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自去(108)年11月起至本(109)年1月止,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品管理署,財政部關務署及全國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單位,依據“市售乾香菇原產地標示查核”計畫進行查核,全部違規29件均已裁縫處在案。
 
本次乾香菇散裝標示符合性之查核,共計查核306家業者,抽查701件乾香菇,其中散裝標示合格之件數計699件,未標示原產地之違規件數計2件。另抽查54件疑似違法輸入中國香菇送農委會「雜糧特作蔬菜協助鑑定小組」鑑定,共發現45件香菇之性狀與中國樣本相符;惟其中可能是在越南,日本或韓國種植之中國香菇,故為鑑定發現性狀為中國之香菇,如標示原產地為外國人,尚須由關務機關進一步查證原產地,是否有違法輸入之方式。
 
上開45件中國性狀香菇分別經衛生機關及關務機關查證後,合格件數計21件(46.67%);違規件數計24件(53.33%),,佔全部查核件數(701件)之3.42%。茲就違規態樣分述如下:
 
一:原產地標示不實者:計16件,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5條第1項可處新台幣(下同)4百萬以上400萬以下罰鍰(附表一編號1,2,4,154,181 ;附表二編號1,2,3,4,5,38 ;附表三編號9,24,26,82,146)。
 
二:未標示原產地者:計1件,依食安法第47條第1項可處3百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二編號236)。
 
三:無法提供來源證明者:計7件,依食安法第47條第1項可處3百萬以上300百萬以下罰鍰;及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2項可處9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條第3項沒入貨物 (附表一編號74,75,240,241 ;附表二編號67,69,149) 。
 
本次查核結果並未查獲中國生產之香菇以「走私」或「洗產地」之方式輸入台灣,而係自國外合法進口(原產地與進口報單一致),但有標示不實之實質(例如經過本次連續3個月之專案查核,對於以假亂真,魚目混珠之不肖業者已產生一定之嚇阻作用,類此不肖業者應不敢心存僥倖,惟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保護台灣菇農之生計,將持續進行查核。
 
最後,首次涉嫌消費者在購買散裝香菇時,應特別注意業者有無明顯指示原產地,避免買到來源不明之香菇。至於國產香菇外觀特性為菇傘表面呈褐色至深褐色皺縮狀,菌折疊色澤淺黃,香氣濃郁;而中國香菇外觀特性為菇傘表面呈淺褐色,褐色或深褐色,菌落色澤較深呈黃褐色至淺褐色,菇腳尺寸增大,所留菇腳很短,消費者可能希望更了解如何識別香菇外觀性狀,可參考農委會網頁(https://www.coa.gov.tw/faq/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