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LED燈泡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

財經   6/12/2020   395

(本報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採樣29組市售「LED燈泡」(每組5顆),檢測查核結果在 「品質項目」有9組不符合規定;「標示項目」有7組不符合規定。
 
燈泡是民生必需品,近年來各燈泡製造業者宣稱配合節約能源政策,生產各種號稱省電又使用期間長的燈泡,惟其標示的真實性令人存疑。因此行政院消保處與標準局於去(108)年在大台北地區的實體店面及網路商店合計購樣29組市售「LED燈泡」進行檢測查核。品質檢測部分由標準局進行檢測,檢測項目包括「功率」、「光通量」、「發光效率」、「色溫、色差及演色性」及「光束維持率」(即壽命);標示查核部分則分別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規定協助檢視。
 
本次查核檢測結果如下列情形(詳如附表):
 
一、品質項目:檢測29組,20組符合規定,9組不符合規定。
 
(一)「功率」:全數符合規定。
 
(二)「光通量」:全數符合規定。
 
(三)「發光效率」:全數符合規定。
 
(四)「色溫、色差及演色性」:3組不符合規定 (項次5、17、25)。
 
(五)「光束維持率」(即壽命): 9組不符合規定(項次4、5、6、8、9、10、17、21、25)。
 
二、標示項目:查核29組,22組符合規定,7組不符合規定。
 
(一) 商品檢驗法部分:1組不符合規定(項次19)。
 
(二)商品標示法部分:6組不符合規定(項次5、7、8、9、12及21)。
 
「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者,標準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該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標示項目」不符合規定者,違反「商品檢驗法」部分,標準局將依該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違反「商品標示法」部分,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將移請地方主管機關依該法第15條規定查處。
 
行政院消保處除請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就本次查核違規事項督促業者改善外,亦請主管機關加強LED燈泡的檢測查核,並儘速提出降低燈泡產品違規比率之方法,有效促使燈泡業者生產銷售合格無瑕疵產品,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