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港口國管制檢查 辦理公約檢查員訓練

財經   6/14/2016   962

(本報訊)
 
為促進海上航行安全、保護海洋環境及改善船員工作環境,並與國際同步接軌,交通部航港局參採國際海事組織(IMO)所訂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程序、東京備忘錄(Tokyo MOU)及相關國際公約規範,要求對往來本國各國際商港之外國籍船舶施行港口國管制檢查,對次級船舶採取船舶航行安全、適航性及海洋環境維護之必要查核作業。
 
臺灣位處東北亞與東南亞之交通樞紐,為履行港口國與船旗國之權利與義務,92年1月1日起於各國際商港正式實施港口國管制,對於外國籍船舶進行必要之查驗,並留置嚴重違反管制檢查規定者,至完成改善後,始得航行。103年度起東京備忘錄針對船舶篩選系統,採取與巴黎備忘錄(Paris MOU)一致之標準,依船舶船型、船齡、船東、認可組織、公司管理、缺失及滯留數篩選高風險、標準及低度風險船舶等3類,為與國際採取相同之檢查標準,航港局參考該等規定,已於104年度建置完成船舶篩選系統。另為強化港口國管制檢查能量,特於105年5月30日起舉辦為期2週之船舶公約檢查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係依據國際海事組織港口國管制檢查規範辦理,包含國際公約、港口國管制程序、船舶設備及模擬機操演與船上實務見習演練等。
 
航港局期透過各種專業訓練課程,建立暨養成執行港口國管制之檢查人力,提昇我國船舶檢查專業素質,共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及維護國際海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