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綜所稅者,應於指定帳戶內存足應自繳稅額供國稅局提兌

財經   5/25/2016   747

(本報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無論以人工、二維條碼或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及稅額試算服務採書面確認、線上登錄回復,採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者,請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05年5月31日)於前揭該帳戶內存足應繳納稅款,經本局足額提兌始完成本年度納稅義務。
 
又提兌當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存款帳戶存款不足者,將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提兌無著或不足部分,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屬資料填寫錯誤或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存款不足案件者,尚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再次呼籲,使用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申報截止日(105年5月31日)於指定扣款帳戶內存足應繳納的稅款,並隨時留意存款餘額,避免於提兌日存款不足,遭國稅局發單限期補稅並加計利息,引起不必要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