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獲保險給付醫藥及生育費部分,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財經   5/11/2016   849

(本報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醫費及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所以已獲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不得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
 
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於所得稅申報期間,均會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提供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供納稅義務人參考。其中所列之醫費及生育費,僅為申報時之參考,若該筆醫療及生育費已獲有保險給付,應扣除保險給付金額後之餘額,才可以列報。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前請再仔細檢查醫藥及生育費支出扣除額,以免多列報扣除額而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