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意旨

社會   5/1/2016   1067

(本報訊)
 
司法院大法官日前就【偵查中聲請羈押,關於辯護人閱卷權】作成釋字第737號解釋。部分媒體報導:「刑事訴訟法限制羈押程序中被告之律師閱卷已違憲」,實有誤會。事實上該號解釋並未宣告刑事訴訟法任何條文違憲,僅指出現行偵查中聲請羈押時,被告及辯護人僅能受到法院「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而無法進一步知悉關於聲請羈押的證據資料,此種保障程度尚有不足,因此與憲法意旨不符,應於一年內修法補強其防禦權。且說明使被告知悉資料之方式未必只以閱卷為唯一方式。
大法官也同時強調「若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疑慮時」,還是可以限制或禁止檢閱卷證,此與本部所一再提醒的重點相符,大法官顯然認同本部所陳。
 
其次,大法官指出「偵查不公開原則,係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明白肯認偵查不公開原則具有憲法位階之重要性,此點亦與本部於釋憲過程之主張相同。
 
再者,本解釋文清楚表示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沒有「武器平等原則」的適用,此更是本部於憲法法庭辯論時所一再強調,同樣獲得大法官支持。
因此,本部主要意見,均獲大法官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