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通函修訂「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

股市分析   11/21/2013   3073

(本報記者王冠勛高雄報導)

證交所現行「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第5條規定,每二年定期檢討各上市公司之產業類別,且係依據母公司財務報表為劃分依據,惟上市公司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編製合併財務報表後,產業類別改以合併營收為劃分依據。

IFRS於本(102)年開始實施後,產業類別改以合併營收為劃分依據,若上市公司之子公司營收遠高於母公司,可能造成以子公司之產業類別來歸類,如母公司為營建類,子公司金融保險類,母公司可能須改掛金融保險類。

爰此,證交所增訂前揭條文第三項:「上市公司未能依其營收合理劃分產業類別、或其他特殊原因,本公司得調整其至適當產業類別。」,即證交所得綜合考量上市公司財務業務情況,調整其至適當產業類別。

另為即時瞭解上市公司所營業務性質改變或經營策略調整情形,證交所修訂「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第5條第1項(原條文:每二年定期檢討各上市公司之產業類別)定期檢討期間之規定,將每二年改為每年定期檢討各上市公司之產業類別,將於明(103)年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