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學習有保障,家長學生更安心

財經   8/12/2019   470

(本報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為因應網際網路教學日益普及,規範企業經營者授權消費者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企業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等情形,已審議通過經濟部所研擬之「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俟經濟部公告後即可施行。
 
本案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契約應載明優惠總價,並以優惠總價為本服務之計費基準:避免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以「優惠價格」購買主服務課程,退費又以「原價」計算已使用之課程比例,明定契約授權使用費為雙方約定之優惠價格,保障消費者退費權益。(應記載事項第8點)
 
二、明定賦予消費者貸款償還之抗辯機制:(應記載事項第9點、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
 
(一)付款方式如為企業經營者居間介紹簽訂消費借貸契約,企業經營者無法提供服務時,消費者可檢附文件申請止付貸款餘額。
 
(二)雙方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三)企業經營者不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價金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三、明定服務品質瑕疵消費者得主張賠償或終止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4點)
 
(一)服務品質有瑕疵,消費者得請求賠償。
 
(二)瑕疵情節重大達三次以上且未修復更正,消費者得請求終止契約退費,並加計違約金。
 
四、明定企業經營者應負擔履約保證責任: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者,就超過金額部分,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信託、金融機構、同業互保或公會聯保等履約保證。(應記載事項第15點)
 
五、明定終止契約與退費規定:(應記載事項第18點)
 
(一)消費者得隨時通知終止契約。
 
(二)退費方式得約定按已提供服務比例結算,或按定期定額(階梯式退費)方式退費返還。
 
六、明定不得記載預付費用購買點數或堂數之使用期限,及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自動續約扣款方式延長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第12點)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於簽約前可先試聽或試閱,考量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並應審閱契約內容及退費條款,與「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有無未合,如有未合,可請求業者修改或拒絕簽約,以維護自身權益。
 
消保處亦呼籲提供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所提供之服務契約內容應符合「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