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甡11號及金昌6號漁船調查告一段落 漁業署將予嚴懲

財經   10/5/2018   706

(本報訊)
 
有關我國籍福甡11號漁船疑似違反國際勞工組織(ILO)之漁業工作工約,以及金昌6號捕撈大量禁捕魚種黑鯊二案,漁業署於9月29日完成各項調查。福甡11號漁船涉及未詳實回報漁獲資料、未經許可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工資不足、工時過長、違反勞務契約(提前解約)及船居生活照顧不佳等項目,處分額度計新臺幣375萬以及收回該船漁業執照5個月;此外,有關福甡11號漁船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該署已於10月1日移請高雄地檢處偵辦。至於金昌6號違法捕撈平滑白眼鮫(黑鯊)及汙斑白眼鮫(花鯊)屬實,將核處該船經營者及船長計約新臺幣1,140萬元罰鍰、收回漁業執照6個月及船長漁船船員手冊6個月。
 
福甡11號分三地調查 務求勿枉勿縱
 
漁業署表示,福甡11號於南非開普敦遭指涉違反ILO漁業工作公約後,該署駐開普敦辦事處專員已啟動第一階段調查,嗣後該船自本年6月27日駛離南非開普敦港後,漁業署透過漁業監控中心(FMC)全程掌握福甡11號漁船航程及進港期程,於本年9月13日中午抵達高雄港時,該署即啟動第二階段調查;嗣後並透過非政府組織取得印尼船員訪談資料;至9月29日全部調查竣事。結果如下:
 
違反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漁業署表示,福甡11號漁船為大西洋南長鰭鮪組漁船,依規定僅可駛入我國指定國外港口卸魚或轉載漁獲;該船自106年12月7日至107年9月13日作業期間,分別進入南非開普敦、高雄小港卸魚,經南非當局及該署派員檢查後,查無該船持有禁捕鯊魚魚種以及違反鰭不離身規定。另,自船長及印尼船員訪查中,證實該船曾捕撈丫髻鮫、狐鮫、花鯊等禁捕魚種,惟未留置漁船上;雖無足夠證據判斷該船持有禁捕鯊種,惟該船未依規定將丟棄之禁捕魚種之數目詳實填報於電子漁撈作業日誌(E-logbook),事證明確,爰依法核處經營者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另核處船長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違反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管理規定
 
漁業署自福甡11號漁船9月13日抵達高雄港後,隨即展開一連串之調查,於9月13及14日會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及海洋局就船員權益、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船居生活照顧等部分之調查結果,並於9月21日漁業署繼續對福甡11號漁船船主、船長及仲介業者進行約談,及在9月下旬透過非政府組織協助取得先前返回印尼之2名印尼船員提供之資訊,該署綜合前述各項調查後,在該署所轄權責,確認該船已涉及工資不足、違反勞務契約(提前解約)及船居生活照顧不佳等項目,亦有船員反映船長及菲籍幹部毆打船員等問題,爰該署依法核處經營者新臺幣25萬元罰鍰以及收回漁業執照5個月;另經查該船有未經許可聘僱非我國籍船員情事,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故就船員管理部分總計核處經營者55萬元罰鍰並收回漁業執照5個月。另就仲介業者未與經營者及船員簽訂契約部分,核處仲介業者新臺幣200萬元罰鍰。此外,有關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該署已於10月1日移請高雄地檢署偵辦。
 
金昌6號違法捕撈大量黑鯊及花鯊事證明確
  
漁業署表示,9月13日對該署檢查人員對金昌6號全程卸魚檢查,依程序全程拍照、錄影蒐證,於該船船艙起出禁捕黑鯊及花鯊總重超過30噸,已全數查扣;此外,該船船主及船長就本案於9月26日親至該署說明時即坦承違規。該署依遠洋漁業條例第36條規定,核處該船經營者新臺幣950萬元罰鍰並收回漁業證照6個月、並核處該船船長新臺幣190萬元罰鍰並收回漁船船員手冊6個月,另銷毀該批非法漁獲。
 
展現我國執法決心,保障合法業者權益
  
漁業署最後表示,我國是全球主要的漁業資源利用國家之一,為符合國際漁業管理趨勢,政府已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所通過的養護與管理措施納入我國相關漁業法規,加重違規漁業行為的處罰,除原有收回或撤銷漁業證照、罰款等手段外,政府已可依法沒入漁獲物及漁具。遠洋漁業條例施行至今已逾1年半,漁業署呼籲我遠洋漁業從業人員務須遵守國內規範及國際漁業組織所訂各項養護管理措施,並善盡自主管理責任。另外,落實「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打擊人口販運及保障船員權益,是政府重要的核心價值,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更是遠洋漁業的重要夥伴,該署不希望少數業者的違法行為,而影響整體產業形象,該署會強力打擊此類罔顧船員權益的不法業者,以落實人權保障及維護產業永續經營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