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宣導配合壓艙水公約實施 展現臺灣海洋污染防治決心

財經   8/3/2017   848

(本報訊)
 
因應國際海事組織制訂之《國際船舶壓艙水及沈積物控管公約》,將於今(106)年9月8日生效,交通部航港局今(8/2) 日與社團法人臺灣海洋污染防治協會,共同主辦船舶壓艙水座談會,討論臺灣航運界針對公約生效對我國的影響及因應措施。
 
在全球頻繁的貿易中,海運扮演極重要角色,但船舶因不當排放壓艙水,於全球各地所引發外來種入侵生物污染事件頻傳,導致重大的經濟甚至生命財產損失,本公約目前已有全球60個國家完成簽署,佔全世界商船總噸位的68%。預計生效後對全球商船營運產生巨幅變革,亦展現出國際社會為防止海運運輸造成外來種生物污染之重大決心。
 
航港局表示,2016年臺灣船隊佔世界商船總噸位之2.58%,為全球第12名,航運界發達的臺灣對此議題更需重視,因為我國國際商港外國商船航運頻繁,易藉由壓艙水將國外之生物種導入,恐對我國海域環境生態造成重大影響,故環保署於2016年1月已將壓艙水公告為不得排洩之有害物質,並禁止在我領海內做壓艙水交換。交通部已於2015年8月進行公告,公告公約生效後將採行的管理標準,並因應管理需求修改《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與《船舶設備規則》等行政命令,且為使壓艙水管理與執行能標準化,制訂三加一分級管理制度,即船方自主管理、常態進港管理、黑名單專案管理及壓艙水警戒管理等,使船舶的壓艙水管理與稽查標準化。
 
今日座談會國內航運界極為重視,共有航港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環保署、海巡署、臺灣港務公司、航運公司、壓艙水污染處理設備公司,以及國立成功大學、中山大學等產官學界等百餘人參加座談。成功大學劉大綱教授於會中提出四項建議:「壓艙水交換區位置應明確清楚指示、壓艙水設備安裝政府應協助設置、應加強港口國管制檢查、及建立聯合稽查標準作業程序」,航港局將會研議參考採納施行。